中臺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文件編號:EFR103
1060823行政會議通過
1071017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0512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0630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0825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更改單位或主管名稱
1101020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101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中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本校推廣教育,依教育部「大學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特訂定「中臺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本校各單位基於全人教育、終身學習之理念,因應國家政策或社會需求,以本校名義辦理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學識技能及文化之各項教育活動,包含課程、訓練、研習、營隊、進修或其他相關類活動。
第三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推廣教育活動審查及其他相關諮詢事宜。委員會由推廣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推廣教育長擔任召集人,以任務編組方式三至五人組成之,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第四條 本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推廣教育處為主管單位,活動得以下列方式開辦:
一、自辦活動:由本處或各單位自主規劃經委員會審核後開辦。
二、委辦活動:依各級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委託(或補助)本處或各單位規劃
經委員會審核後開辦。
第五條 推廣教育活動地點:
一、校內地點:應配合校內相關單位教室或場地安排。
二、校外地點:由推廣教育處規劃辦理:
1.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教育部備查。
2.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 D-5 使用組別,並不得使用補習班之場所。
3.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教育部核定。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
三、各單位擬於其他校外地點開辦者,應先協調推廣教育處,並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且由開辦單位負責活動安全。
第六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 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教育部備查。
- 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前款報核定。
- 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第七條 推廣教育課程區分與授課時數:
一、學分班:學士學分班每學期至多選修十八學分,碩士學分班每學期至多選修九學分,每一學分至少須授課十八小時。各班次學員經考試成績及格後,由本校頒發學分證明。
二、非學分班:由開辦單位認定之。學員修讀期滿成績及格,得由本校頒發結業(訓)證書。
第八條 除特殊專業課程外,學分班課程名稱應與各教學單位一般課程(含在職專班)名稱相同或有對應為原則。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取得本校頒發學分證明之課程,日後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註冊時,得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學分抵免。
第九條 本校推廣教育開課期間:
一、學分班:以每學年度三期(含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及暑期)為原則。
二、非學分班:由開辦單位認定之。
第十條 本校推廣教育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本校推廣教育學員資格:
一、修習碩士或學士學分班者,應需具備報考資格。
二、非學分班:依各項活動規定要求,由開辦單位認定之。
第十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招生人數:
一、學分班:以專班方式辦理,碩士學分班每班至少十人,學士學分班每班至少二十人,不得超過六十人;隨班附讀人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非學分班:依各項活動規定要求,由開辦單位認定之。
第十三條 本校推廣教育辦理招生,除委辦課程另有合約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招生簡章或公告中應註明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且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本校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有所區隔,並於招生簡章或公告內註明修習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
第十四條 本校推廣教育開辦之課程收費如下
一、學分班:
| 學士學分班 (四技/二技隨班附讀) |
研究所學分班 (隨班附讀) |
雜 費 | 報名費 | 電腦費 (校內) |
|
| 1,500元/每學時(校內) 2,200元/每學時(校外專班) |
6,300元/每學時 | 1-3學分 | 1,000元 | 200元 | 850元 |
| 4-7學分 | 2,000元 | ||||
| 8學分以上 | 3,000元 | ||||
二、非學分班:依各班開班成本訂定收費標準。得依市場情形調整,惟不得低於開班成本。
三、政府委辦課程:收費標準依機關規定標準。
第十五條 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之經費編列與執行,除活動另有規定外,學分班應以不超過總收費的50%為原則,其餘應以不超過總收費的70%為原則,依本校會計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支出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給付標準:
1.學分班依「中臺科技大學教師服務辦法」核定教師職級支付;非學分班
依「中臺科技大學推廣教育處教師鐘點費核算要點支付」,專業課程可議
定支付。講座費依個案審議。
2.非學分班給付標準:
| 學員人數 | 鐘鐘點費
(新台幣,元) |
| 5~10人 | 400 |
| 11~14人 | 500 |
| 15~20人 | 600 |
| 21~25人 | 700 |
| 26~30人 | 800 |
| 30人以上 | 1000 |
3.為利開班延攬特殊師資,必要時得與授課教師協議鐘點費,並專案簽核
辦理。
4.舉辦短期研習會或外籍人士蒞校研修等特殊情況,教師之鐘點費另以專案
簽核(如附表)辦理。
二、車馬費:學分班補貼本校教職員校外授課車馬費如下:
1.以本校方圓10公里(含)內每次500元。
2.以本校方圓10公里外每次1,680元
3.兼任教師不支給。非學分班除活動另有規定外,一律不支給。
膳宿雜費:得在活動預算內編列,依本校規定以定額日支費或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等)核銷。
三、事務費:在活動預算內編列。
第十六條 本處各課程承辦人於每年1月、7月須繳交「推廣教育處年度課程收入、支出表」予綜合業務組組長,經核對無誤後,呈報會計室、校長核定。
第十七條 學員因故退費者,應依下列標準及本校會計程序辦理:
一、各班次因故未能開課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90%。未逾總上課時數的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50%。開課時間已逾總上課時數的三分之一者,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三、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第十八條 本校推廣教育開辦作業流程:
一、各單位規劃之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均應由推廣教育處彙整,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辦理開課事宜。
二、各單位接受委辦之推廣教育活動,應檢附合約書影本送審(簽)。
三、各單位擬於其他校外地點開課者,應檢附收支預算表送審(簽)。
第十九條 各開辦單位應於開課前一個月公布於相關單位網站,以供各界查詢;並應於課程結束後,將學員成績列冊送推廣教育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招生簡章及各項證明(書)得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註明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各單位或教師未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而自行開課者,本校一律不予承認,亦不得授予本校推廣教育各項證明(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