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後驛社區大學志願服務團組織章程
109.05.18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中市後驛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服務學員,倡導終身學習,參與公共事務,協助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並協助推展校務,依據志願服務法成立「臺中市後驛社區大學志工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團隊,為確保服務品質,提昇服務水準,特制訂定本組織章程,俾共同遵循。
第三條 本團以協助本校推動行政及參與公共社區服務,提供志工拓展人生不同面向,豐富人生內涵,並推展各項活動,期提供民眾更佳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隸屬於本校,應受本校之指導與規範。
第五條 本團設址於本校校內(臺中市東區台中路283號-興大附農校內)。
第二章 志工組織、會議及職權
第六條 志工招募
凡本校教師及學員或社區愛心人士,經審核通過者,均得加入本團志工,審核條件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三、具服務熱忱及志願奉獻心力,並認同本團服務宗旨者。
第七條 本團設置團長、副團長各一名
團長職權如下:
- 對外代表本團,建立良好關係。
- 綜理各項團務事宜、協調與監督志工之出勤與運作。
- 負責召開及主持本團各項會議及活動。
- 承辦本校所交付之任務。
- 協助辦理新志工招募事宜。
- 必要時得設臨時團隊,以處理臨時性事務。
副團長職權如下:
- 襄助團長處理團務,並得為團長之職務代理人。
- 協助團長溝通協調各組工作。
- 協助團長追蹤工作事項進度。
第八條 團長、副團長之選舉由本校校方推舉志工三名以上候選人,經全體志工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中因特殊狀況而無法任職者,得由本校召開臨時志工會議,重新推舉候選人,並由出席志工選舉新任團長、副團長,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團設置行政、活動、服務、編輯等四組,各組依業務置組長及副組長若干人,由新任團長提名至本校決定之,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本校行政支援協助,規劃志工職前、在職訓練課程安排,以及各項文書及經費支用等事務處理。
二、活動組:籌劃及執行志工聯誼活動,支援本校各項活動等事宜。
三、服務組:協助規劃志工值勤排表及統計志工值班時數,每半年協助辦理服務時數登錄等事宜。
四、編輯組:協助記錄本校活動情形等事宜。
第十條 本團每半年召開志工大會一次,邀請全體志工、本校志工督導及各級長官與會指導,遇有重要活動時得召開臨時志工大會,志工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團長、副團長。
二、審查幹部會議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章程。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本團幹部會議每個月由團長召集副團長、各組組長、副組長,以及本校志工督導召開幹部會議,遇有重要活動時得召開臨時幹部會議,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 召開志工大會、辦理志工大會決議案。
- 研討及規劃本校交付之服務工作事宜。
三、辦理審查志工入隊與除名事宜。
四、研討志工活動規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三章 志工值勤規定及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志工值勤、請假及時數登錄
一、值勤規定:志工須依照排定之值勤時間準時到班,服務時間應配掛志工名牌及穿著志工背心。
二、請假規定:若於安排時間內無法前來,需於一日前告知本校人員,
以調度替代志工,無故未到勤逾三次,將檢討取消其志工資格。
- 值勤時數登錄:志工值勤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值勤時數登錄,再由後驛
社大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本團志工義務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團組織章程、有關法令及各項決議。
三、參加志工大會及社大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
五、志工均為無給職、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六、妥善保管本校所提供之值勤所需用品。
七、協助本校各項活動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每年度志願服務至少二十四個小時,若未滿二十四小時須提出繼續加
入本團之意願方可。
第十四條 本團志工權利
一、參加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三、參與本團、本校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授予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五、本校提供適當之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
險等經費。
六、合於考核及獎勵辦法,熱心服務、表現績優者由本校公開表揚及核
予獎勵。
- 持有服務紀錄冊之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
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本校協助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第四章 志工訓練與激勵
第十五條 志工訓練
- 職前訓練新進志工完成入隊審查後,應接受安排參加志工基礎教育訓
練、教育類特殊教育訓練。
- 在職訓練志工之專業知識培訓課程,由本校敦聘專家講授之,或
安排相關之交流參訪。
第十六條 志工之福利
- 志工得由本校補助經費,參與服務性社團培訓課程及聯誼活動。
- 志工凡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得由本校向相關單位推薦表揚。
- 志工服務時數凡累計滿二十四小時者,得於下一季課程學費八折優惠(以上優惠以二門為限);累計滿五十小時者,得於下一季課程學費五折優惠(以上優惠以二門為限),每半年一次由工作人員登錄在志工服務手冊,未滿二十四小時之時數得保留一年。
- 本校視財務情形,補助本團辦理年度旅遊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