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後驛社區大學行動教室設置辦法

臺中市後驛社區大學行動教室設置辦法

106.12.19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社區大學推廣終身學習理念與精神暨社區民眾學習需求,於學習需求密集區域內可設置行動教室。

第二條 行動教室設置之地點,需以公共資源互享為前提;同時考量其上課環境的安全性及所屬社區民眾之方便性。

第三條 依借用單位之場地相關規定簽訂契約書,並得依據市府「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支付場地清潔或維護費用,於每學期開學前支付該項費用。

第四條 行動教室費用支用細則,應與借用單位協調以每學期使用開班數為計算基準。本校社區服務組為聯絡窗口,專責行政之溝通協調、停車問題等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不足之處,或為因應各地區行動教室特殊性,可另擬定實施方式,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始可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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